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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快樂與我同行9

    英國《權利法案》(theBillofRights),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AnActDeclaringtheRightsandLibertiesoftheSubjectandSettlingtheSuccessionoftheCrown),內容並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條:  1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准許,藉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國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置備武器。  8議會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併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英王的實際統治權,如第1、2、4、6條;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9、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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