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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

    料,學校稽核後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並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

    休學的,需出具證明及相關部門的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備案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樣式見附件十)。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登記表,醫院等出具有關證

    明應附在學生登記表後。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稽核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學校在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必須給予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覆。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學校在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必須給予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覆。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籍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

    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主管部門登出其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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