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3196993617542807
-
2 # 使用者6437608732773
獨生子女的確定
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項中的獨生子女按下列標準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
獨生子女
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獎勵。
從理論上講,你依然屬於獨生子女
由於不知道你具體年齡,所以不好判斷,我給你找點資料,你自己看下吧算獨生子女的(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不算獨生子女的情況: (1)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 只有一個孩子的 那你肯定不算獨生子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