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名樹苑

    律師不就是人證嘛。當著法律的面,藐視法律法規。肯定按照法律處理了。現在又不是耍無賴的社會。文明,從每個人做起。

  • 2 # 曹紅耀

    當面吃了借或者燒了,在現場有法制人員做證,該咋判咋判,大眾支援,別憂了和諧、團結、平等……社會好的風氣被這種人賤汙了。

  • 3 # 想交朋友731

    在法官面前都敢吞了借條,純屬老賴一個,一人為單,二人為雙,三人為眾,只要是有三人在場,他就決對跑不了法律的懲罰。

  • 4 # 聊法人

    這個是最傻的行為。當出現這個行為的時候,法官難道會認為沒有原件,就不能判決了?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大都數法官都會認同原告的所述是真實的。

    證明案件事實並不一定就要原件。結合本案,如該男子的朋友持有借條的影印件,男子當場作出了毀滅原件的事實,客觀反映了男子認可借款、欠款的事實,可以認定借貸關係已發生。

    反而,該男子可能會因為毀滅證據罪,退一步從輕處罰,也至少給個司法拘留。

  • 5 # 信凱律師事務所

    這種做法,就是在作死。

    當庭銷燬關鍵證據……輕則警告教育一下,罰罰款(幾千或者幾萬),重則司法拘留幾天,再嚴重判個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借條被吃掉,法官很大可能會認定朋友的主張為真(不然男子為啥著急吃掉借條?),加上如果他還有其他借款證據,如轉賬憑證、二人就借還款事宜商討的聊天記錄等,吃掉借條的行為不太可能改變判決結果。

    也就是說,吃掉借條的男子,除了白吃一張紙外,還會給自己招來懲罰,以及該還的錢依然賴不掉。

  • 6 # 側身天地我蹉跎

    公然挑戰法律!打臉法律的不健全。有時法律倒成了某些惡人的保護傘,以為毀掉了證劇,法律就拿他無可奈何了。這種情節惡劣的行為,本身就是罪證!就可直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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