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國有資產都是公共財產;但公共財產並不一定是國有資產。按照本法第9l條所作的立法解釋,公共財產除國有資產外,還包括“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以及“以公共財產論”的“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這當中,顯然後三項均非國有資產,實踐中,要注意嚴格把握其性質上的區別:凡私分後三類財產者,不能按本罪處理。應根據其所分財產性質的不同,準確對號入座、正確定性處理。
法律上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在每一個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直接責任人員不一定都有,但主管人員都必定都有,依據刑法規定主管人員是上述單位的主管人員。將單位理解為法人,即以法人標準來認定“以單位名義”之單位。凡是發生在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中的私分國有資產行為,才可能依私分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指違反了國家對此類單位的國有資產分配管理規定。例如違背了國家關於國有資金與企業資金的分帳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將國有資金轉為企業資金,進而私分國有資產者。
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僅有上述行為,還不足以構成認定本罪的客觀基礎,還必須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給個人數額較大者,本罪客觀要件才齊備。應當注意的是,對這裡所謂數額較大。原則上應理解為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的總額較大,而非指每一個人所分數額較大。
本罪的行為物件不一定是錢款。國有資產除國有資金外,還包括國有的生產資料、生產資料乃至屬於國有的產品、商品等,基於此,本罪私分的物件既可以是國有的錢、股份、其他有價證券,也可以是國有的其他固定資產。例如私分歸單位管理、使用但屬於國有的計算機、照相機等。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國有資產都是公共財產;但公共財產並不一定是國有資產。按照本法第9l條所作的立法解釋,公共財產除國有資產外,還包括“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以及“以公共財產論”的“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這當中,顯然後三項均非國有資產,實踐中,要注意嚴格把握其性質上的區別:凡私分後三類財產者,不能按本罪處理。應根據其所分財產性質的不同,準確對號入座、正確定性處理。
法律上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在每一個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直接責任人員不一定都有,但主管人員都必定都有,依據刑法規定主管人員是上述單位的主管人員。將單位理解為法人,即以法人標準來認定“以單位名義”之單位。凡是發生在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中的私分國有資產行為,才可能依私分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指違反了國家對此類單位的國有資產分配管理規定。例如違背了國家關於國有資金與企業資金的分帳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將國有資金轉為企業資金,進而私分國有資產者。
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僅有上述行為,還不足以構成認定本罪的客觀基礎,還必須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給個人數額較大者,本罪客觀要件才齊備。應當注意的是,對這裡所謂數額較大。原則上應理解為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的總額較大,而非指每一個人所分數額較大。
本罪的行為物件不一定是錢款。國有資產除國有資金外,還包括國有的生產資料、生產資料乃至屬於國有的產品、商品等,基於此,本罪私分的物件既可以是國有的錢、股份、其他有價證券,也可以是國有的其他固定資產。例如私分歸單位管理、使用但屬於國有的計算機、照相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