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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在歷史上產生是以學說法形式出現的。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係為調整物件,以解決法律衝突為中心任務,以衝突規範為最基本的規範,同時包括規範外華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避免或消除法律衝突的統一實體規範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式規範在內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私法的調整物件是國際民事關係,可以稱之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作為國際私法調整物件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具有如下特點:具有涉外因素。具體體現在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廣義的民商事關係;是會發生衝突的涉外民事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各華人民往來頻繁,有些民事法律關係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外華人,或者涉訟財產在外國,或者涉訟行為或事實發生在國外。各國民法互相歧異,例如對合法婚姻年齡、繼承人的遺產分配份額、違約法律責任等規定有所不同。
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係,在一定範圍內有適用外國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國同不少外國以條約相互給與對方法人以註冊商標並予以保護的權利,在執行這種條約時,有時會發生一個法人是不是對方本國法人的問題,就是法人的國籍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各國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歐洲大陸各國主要採取管理中心主義,以法人的社會住所即主事務所所在地國作為其本國。
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國家的法律,以法人設立地國作為其本國,換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國家的法律設立,即具有該國國籍。中國受理商標註冊的機關,要決定一個外國法人是否具有該國國籍,只能適用該外國的法律。
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西方一些國家,對民法和商法,傳統上稱這為私法.調整國際間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便由此得名為國際私法.涉外因素大體有三種情況:(1)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2)它的客體是位於外國的物或其他標的.(3)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存在於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