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的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是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質押權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質押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三)留置權的概念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四)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的區別
1.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2.其次,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抵押權需要簽訂抵押合同,且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登出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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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權的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是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質押權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質押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三)留置權的概念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四)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的區別
1.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2.其次,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抵押權需要簽訂抵押合同,且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登出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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