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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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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華骨髓庫湖北分庫
27年前兇殺案的真兇是誰尚未可知,案發過程也難以再現,在目前年代久遠、證據難以掌握的情況下,我們非辦案人員探求真相幾無可能,網上各種猜測、爭論、言之鑿鑿,恐怕都稱不上“真相”。現在可以確定的真相,就是張玉環在被羈押超過26年之後,疑罪從無,無罪釋放,而現有證據也表明,當年的辦案確實存在問題,證據鏈並不完整,遠遠構不成“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依照終審時適用的1997年《刑事訴訟法》,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法律援助性質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張玉環案屬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竟然沒有辯護律師,這就屬於重大程式違法了,屬於啟動再審的事由。
在這個案件中,三件物證都只是間接證據,證明力不足,都無法直接證實張玉環實施犯罪,原審判決定罪的主要依據僅是張玉環的有罪供述。而張玉環的有罪供述其實是兩份,前後存在矛盾,在作案地點、時間、手段等關鍵、重大環節上存在重大差異,從中不難看出至少有“誘供”的嫌疑。
江西省高院在宣告張玉環無罪的同時,並沒有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想來也是事隔久遠,涉及各種人和事,究竟是否存在張玉環所說的“刑訊逼供”已難以查明。
其實從張玉環案等多個“翻案”的案件中,我們除了對案發真相的探尋,更要追問一句司法審判的真相,實體正義是最終追求,而程序正義是確保實體正義實現的基礎和保障。我們當然不能像美國辛普森案那樣捨本逐末,追求極致的程序正義而罔顧實體正義,但同樣的,我們能也不能將程序正義視為累贅和非必要,否則的話,像張玉環案這樣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還會被草率審判。
張玉環他是一位農民,而在26年前,因為村中有2個小孩的離奇死亡,張玉環就成為了該案件最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在這26年當中,張玉環第一次上法庭,就判了死刑,之後記過張玉環和他的家人,一直不斷的申請上訴,現今張玉環終於無罪釋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