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規章。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制定區內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和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區內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負責區內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區內市政府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稽核辦理工程專案報建手續,對建設專案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區內經濟執行情況的分析、預測;按許可權稽核區內的投資專案,負責區內招商引資、經濟貿易、技術協作、科技、旅遊、糧食、物價、食品、藥品、統計等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區內對外科技交流合作等事宜。
五、管理區內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人口和計劃生育、人民武裝、維護穩定等社會議事務和農業農村工作。
六、管理區內財政收支、實施一級財政管理。
七、按許可權調配、任免、獎懲管委會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許可權負責區內機構編制工作;按許可權負轄區內勞動用工、勞動培訓和勞資保險等。
八、負責區內社會綜合管理、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九、行使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能,協調中央、省在轄區設立的垂直單位,協調市直單位派駐高新區有關部門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規章。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制定區內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和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區內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負責區內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區內市政府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稽核辦理工程專案報建手續,對建設專案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區內經濟執行情況的分析、預測;按許可權稽核區內的投資專案,負責區內招商引資、經濟貿易、技術協作、科技、旅遊、糧食、物價、食品、藥品、統計等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區內對外科技交流合作等事宜。
五、管理區內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人口和計劃生育、人民武裝、維護穩定等社會議事務和農業農村工作。
六、管理區內財政收支、實施一級財政管理。
七、按許可權調配、任免、獎懲管委會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許可權負責區內機構編制工作;按許可權負轄區內勞動用工、勞動培訓和勞資保險等。
八、負責區內社會綜合管理、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九、行使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能,協調中央、省在轄區設立的垂直單位,協調市直單位派駐高新區有關部門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