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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川為自己拼個未來

    這種悲劇,誰都不願發生,我家也是養魚的。我先說說我的觀點!

    第一,養殖場地,特別是水產養殖場地,國家都有要求樹立嚴禁下水洗澡游泳或者玩水的警示牌,且都在顯眼位置!或者樹立水深,請勿靠近等標語!提示安全,確保安全和提醒路人!

    第二,聚餐喝酒,都能理解,哪裡聚餐不喝酒的,很少,法院之所以判陪同散步人員。那是明知在喝酒的情況,還在水邊散步,同行人員未做好監管作用。沒及時做出安全警示的情況,就好比一桌人拉著喝酒,喝多了的人繼續開車出事,一桌子的人都要擔責就是這道理!

    第三,事情的主觀在先喝酒,然後在散步。且在不安全的地方散戶,同行人沒能第一時間預防或者阻止危及安全的事情發生!所以喝酒了別亂跑,別開車,也不要勸人喝太多酒,否則出問題,你也跑不了!

    第四方面就是,在法律層面,魚塘主是無責的,除非是走到這裡,腳下突然坍塌掉下去,那就是設施沒維護,排除安全隱患,這種是要擔責的!當然。魚塘主從道德或者人性感情的角度,適當做些補償,這是可以有的!

    綜合以上幾點。我認為法院判決是恰當的,也很公正,所以大家平時聚餐。還是少喝點。就算要喝。也要找人幫忙,照顧。至少不能喝太醉,健康和平安才是王道!喝酒的時候,多想想,父母妻兒都在家等你,還有人在牽掛你,不是不喝酒,而是喝酒的時候,注意自己的量。平時喝多少,在外面絕不能喝醉了,萬事都是平安,健康開始起步,沒了安全,沒有健康,在大的權利,在多的財富,在好的生意,都沒用,死了也帶不走!但是健康和平安您,確實是支撐家庭的頂樑柱!

  • 2 # 嘚吧嘚吧法

    逝者安息!

    我的看法是,陪同散步的好友彭某,因為其自願與醉酒溺亡的死者王某散步,所以因為與王某散步這一先前行為,產生了對於死者王某的安全注意和其能力範圍內的緊急救助義務,最終的結果是彭某疏忽大意離開片刻,王某於此時溺亡,彭某在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應該是要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的。

    退一步講

    如果是彭某並未與王某酒後一起散步,也就不會產生彭某對王某的安全注意和緊急救助義務。王某自己溺亡的話,因為之前所有人聚會並未有勸酒或者灌酒的情形,王某也是在意識清醒、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情況下自願飲酒,所以這時王某的溺亡完全是自己所致,除去王某的所有人(包括彭某)當然就不負法律上的賠償責任,但是可能會被法院判決給付死者王某的家屬一方少量的人道主義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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