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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喝醉了誰也不扶就扶牆

    指供是指審訊人員指定被告按主觀性審判意圖招供,亦指證人指出案犯特徵,提供有關證據。

    誘供是指誘使刑事被告人或證人按偵查、審判人員的主觀意圖或推斷進行供述。

    指供就是指名問供,答案在設問之中的訊問方式,舉例:“你就用小刀捅他左胸部兩刀,是不是?”

    誘供是用不現實的利益引誘他人供述。如對殺人嫌犯說“你承認是你殺了人就放你回家”。

    一切冤假錯案的發生,都是與指供誘供密切相關的,指供誘供是冤假錯案發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刑訊逼供與指供誘供往往是一對孿生兄弟,是公正司法的共同敵人,必須一視同仁地堅決反對之。

    只有將這兩種惡劣的訴訟行為有效地遏制住了,冤假錯案才能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否則,只是狠抓前者的治理,而忽視對後者的反對,司法也就無法做到公正,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冤假錯案的發生是在所難免的。

    擴充套件資料:

    誘供的欺騙性的表現形式:

    1、誘供是訊問者的自我理性欺騙,他們以“承認十故事陳述=驗證”為證據公式。例如,在杜培武案中,警察誘導:“告訴你,你不可能在昆明作案,你就是在你們單位附近作案才對。”杜培武問:“為什麼說是在單位附近?”警察說:“你在單位附近才來得及嘛。”這種赤裸裸的自欺通常還使偵查方自認為獲取的資訊為真實資訊。

    2、誘供的根本目的在於欺騙法庭。隨著自欺的完成,偵查方即希望借真實性原則欺騙法庭採納誘供。自欺變欺人的過程表明他們並非真不知道供述是否可信,實質是良知墮落、功利蒙心。

    3、誘供還可以對一部分被訊問人產生欺騙性暗示——即逼供誘供轉化為供述人的自我欺騙。可以想象“刑訊逼供——誘供”模式所產生的依從、內化及欺騙性暗示很強烈。但大多數被訊問者心裡明白自己的話是真是假,最終可能導致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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