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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城市房產資訊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個規定的意思就是,在建築區劃內,應該有滿足業主需要的停車位規劃,這是相對於非業主而言的。意思是,不是本小區的業主,不能購買這小區的車位。那麼怎麼獲得停車位的產權或者使用權呢?常見的有兩種,一種就是開發商在賣房時贈送車位,獲得車位產權。另一種就是,小區入住後購買車位產權,這時可以從二手房原房主處購買,也可以從開發商夠買(如果開發商未撤走的情況下)。獲得使用權,就只能是租賃的,找私人業主租賃或者找物業租賃。

    通常,像小區的地下停車位,只要不是屬於人防工程的部分,一般都是有產權的,可以出售。

    而像這種地上佔用綠地或者道路的車位,都是沒有產權不能出售只能租賃使用的。

  • 2 # 誰用502粘了我的奧利

    一般地面會有公共車位,但是不是給業主免費使用的,長期停放還是的買地下車位,地面車位一般是給外來車輛停放的。

  • 3 # 小油抬頭大油翻車

    聽你話裡話外的意思,是不是當初你們小區賣車位,你感覺車位多,價也不便宜,想著以後也沒人買,可以隨便停,結果車位都賣光了,你沒車位停車著急了?

  • 4 # 大亞灣房產新鮮事

    基本小區規劃和報建時都是有公共車位比的,如果開發商或物業私自出售,屬於違規,可向當地房管局或政府部門反應處理

  • 5 # 小豬房論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小區的停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這個“滿足”可以是出租,也可以是出售。

    小區的停車位一般有三種類型:一是佔用業主共有道路、場地規劃的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物業出於管理的需要,可以收取一定的車位管理費;二是利用地下人防工程規劃的停車位,產權歸國家所有,開發商擁有使用權,可以出租給業主;三是產權車位,既可以租也可以售。

    對於可以出售的車位,也是有一定限制要求的。通常一套住房的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如果在滿足全部業主一套一位的前提下,仍有剩餘的車位,才可以向有多個車位需求的業主再次出售車位。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即在開發商需結業或者登出時,尚有未出售的的車位、車庫的,開發商可以整體一次性轉讓。有些開發商的車位在銷售一定期限後,仍有剩餘的車位無業主購買,也會將其打包出售。

    對於題主的問題,如果屬於上述例外情況,就是正常的。否則,就屬於違規,可以向住建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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