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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號法律資訊

    【年會和臨時會】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l/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股東表決權】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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