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指的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臨時性”的立法本意是崗位存續不超過6個月,實踐中,卻有可能把對“崗位”的限制曲解成對“被派遣勞動者”的限制,即誤解為被派遣勞動者在某崗位上勞動不超過6個月。實際用工單位可以透過多次設定不超過6個月的同一臨時崗位達到規避目的。 同時,一些被派遣勞動者也不贊同法律對臨時性所做的界定,認為這一不適當的規定反而砸了自己的飯碗,在沒有法律規定時,其還能工作6個月以上甚至更長時間,現在有了法律規定,反而只能工作不超過6個月了。 “輔助性”被限定於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上。在立法者心目中,比較典型的情況屬於在生產經營單位,如生產皮鞋的企業裡,不承擔生產皮鞋任務的保安、保潔,滿足輔助性的要求,對他們可以採取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 但問題是“主營業務”、“非主營業務”都屬於不確定概念,容易被實際用工單位作出任意解釋。有銀行行長認為,櫃檯人員從事的是輔助性工作,可以使用勞務派遣的方式。而一般人認為,櫃檯人員與顧客打交道多,櫃檯工作應算作銀行的主營業務。 “替代性”強調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在一定期間內替代單位裡由於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勞動者。但“一定期間”到底是多長,沒有明確規定,給用工單位規避法律提供了可能。但現實中,有人將“替代性”理解為,能幹活就有替代性,甚至所有的崗位都可替代。
《勞動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指的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臨時性”的立法本意是崗位存續不超過6個月,實踐中,卻有可能把對“崗位”的限制曲解成對“被派遣勞動者”的限制,即誤解為被派遣勞動者在某崗位上勞動不超過6個月。實際用工單位可以透過多次設定不超過6個月的同一臨時崗位達到規避目的。 同時,一些被派遣勞動者也不贊同法律對臨時性所做的界定,認為這一不適當的規定反而砸了自己的飯碗,在沒有法律規定時,其還能工作6個月以上甚至更長時間,現在有了法律規定,反而只能工作不超過6個月了。 “輔助性”被限定於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上。在立法者心目中,比較典型的情況屬於在生產經營單位,如生產皮鞋的企業裡,不承擔生產皮鞋任務的保安、保潔,滿足輔助性的要求,對他們可以採取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 但問題是“主營業務”、“非主營業務”都屬於不確定概念,容易被實際用工單位作出任意解釋。有銀行行長認為,櫃檯人員從事的是輔助性工作,可以使用勞務派遣的方式。而一般人認為,櫃檯人員與顧客打交道多,櫃檯工作應算作銀行的主營業務。 “替代性”強調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在一定期間內替代單位裡由於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勞動者。但“一定期間”到底是多長,沒有明確規定,給用工單位規避法律提供了可能。但現實中,有人將“替代性”理解為,能幹活就有替代性,甚至所有的崗位都可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