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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JiaXun

    地下室車庫從來沒有作為公攤面積,地下室車庫同值班室、監控室、公廁、公共變電房、公共水泵房一樣屬於公共面積不是公攤面積,地下車庫有獨立產權還可以出售。

  • 2 # 易幼欽

    其實小區內的權益歸屬不能以是否納入公攤來確認,因為納入公攤與不納入公攤只能代表開發商的收費方式或者出售方式的不同:

    1》法律規定:符合房屋特徵的歸屬於房屋(即《物權法》所稱的業主專有部分),但是該房屋屬於業主公共用房,因此法律規定可以納入房屋公攤與房屋等價銷售,將分攤的面積併入套內權證。

    2》凡不符合房屋特徵的法律規定除室內陽臺和飄窗外均為房屋的配套設施(即《物權法》所稱的業主共有部分),所有的建設成本均被專有部分承擔包括權屬證明,只能隨房屋一併轉讓。

    明顯可以看出:無論是否納入公攤權益均歸屬於業主,因此權益關係與是否納入公攤無關。

  • 3 # 無名氣老律師陳維國

    地下停車場過去沒有計入公攤面積,將來也不會計入公攤面積。這部分面積屬於目前國家法律不允許登記的面積。地下車庫,可以有償出讓使用權,但作為人防工程,不準出售產權並登記。將來如果確定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的時候,可能會發生開發商將工程造價均攤在可出售面積之中。所以,目前和將來,不會發生將地下停車場計入公攤面積的情況。

  • 4 # 執中bj1

    地下車庫的權屬至今不明,無論在法律界、房地產學者之間,還是政府和開發商、業主之間都是爭議不斷,沒有定論。

    根源在於《物權法》對此表述不清,缺乏法理支援。所以與國土部和最高法院的法理相悖,難以統一。

    按土地管理部門的原則,宗地不可分割。小區土地屬於業主一次性買下,該土地上不能有另外的"空中樓閣"。所以地下車庫應屬於業主共有。此所謂"土地權決定論"。

    法院系統認為產權歸屬應依投資者作為最終判定標準。地下車庫的投資人一開始是開發商,但房子賣完後,小區全部資產的投資人已經變成了全體業主。除非開發商能提供地下建築的成本已與地上房子的完全分開的證據,否則地下車庫應屬於全體業主! 至今沒有一個開發商能把樓房基礎與主體可以分開賣的!

    此所謂"投資決定論"。

    只有“物權法″使用的是"規劃決定論"。這種論點是無源之水、無根之木,但卻仍然有效!

    所以,地下車庫權屬之爭仍然沒有結果,各地法院判例也不一致。

    業主維權困難很大,不上法庭就不可能改變開發商的先佔之優勢。而打官司必須要有業委會,要有好律師,否則說破大天也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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