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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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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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講道理的小老頭
業主買房時,開發商為了小區物業的增值,保值(物業包括了小區住戶內外及共有產權部份,維護如新,使房產有所增值,保值)物業會在開發初期就對物業行業進行考察,調研瞭解,最終透過競標投標選中物業進入。業主買房時最大的業主是開發商,待售完時買房人才具備了業主的資格,因業主剛入住,業主個人是不具備聘物業的資格,所以只有原最大的業主來完成選聘物業的工作,在業主入住達到召開業主大會要求的標準時,才能透過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才能討論商議選聘物業,更換物業。業主對物業的關心,說明業主維權意識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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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段167167312
住宅小區在建設規劃時,已確定了小區的檔次和物業管理標。在出售前,由開發商(最大的業主)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提前進場開展物業管理服務工作,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前期物業管理”。不可能由每個個體業主自由選擇自己喜歡的物業管理形式。因物業管理提供的是公共服務,就是成立業主大會後,也不可能自己隨心所欲的選擇物業管理。中國房地產製度的終極目標是“隨錢所欲”,有錢在住房上可以“任性”,想住哪就住哪。沒有錢只能住收費低或不收費的低檔次小區。因住宅小區是由若干私體住宅(物業)組成的,想要按自已意願不管他人是否同意的選擇物業管理,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在農村弄個旁,自己可以任意折騰。
首先對於期房和新房來說,業主在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在合同中都會包含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是在單獨簽訂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而這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為了避免在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出現物業管理的真空,由開發商選擇前期的物業服務公司來暫時承擔物業的工作,該份合同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就是說開發商找的物業在業主選擇新的物業時就完成了它的使命可以下崗了。所以其實對於物業的選擇權還是在業主手中,但前提是要成立業主委員會。但是有些開發商違規操作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變為《物業服務合同》。由於業主們對於這方面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簽訂合同時就相當於自己選擇了物業,所以不是業主不能自主選擇物業,而是購房時並未瞭解自己已經選擇了物業。
對於二手房來說,在購房時小區物業多數情況下已經確定,而變更物業需要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透過,才可以解聘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