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磋商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磋商檔案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商檔案製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專案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檔案售價依據。磋商檔案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磋商檔案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檔案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檔案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時間。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採購人確認。
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採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並將磋商檔案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採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磋商檔案確定的合同文字以及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活動結束後及時退還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採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
從磋商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磋商檔案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商檔案製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專案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檔案售價依據。磋商檔案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磋商檔案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檔案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檔案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時間。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採購人確認。
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採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並將磋商檔案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採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磋商檔案確定的合同文字以及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活動結束後及時退還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採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