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 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 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以權屬轉移為必要條件,只要簽訂了土地 權屬轉移合同,即發生了納稅義務。因此,政府是否按期交付土地及補充協議約定何時交 地,都不影響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 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 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査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 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應退還已徵契稅的批覆》(國稅函〔2002〕622 號)規定,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辦理房屋所有權 變更登記之前繳納契稅。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 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對其已納契稅款應予以 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因未獲得土地或獲取土地面積小於合同約定的面積而多繳的稅 款,可以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退稅或抵繳欠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 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 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以權屬轉移為必要條件,只要簽訂了土地 權屬轉移合同,即發生了納稅義務。因此,政府是否按期交付土地及補充協議約定何時交 地,都不影響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 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 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査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 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應退還已徵契稅的批覆》(國稅函〔2002〕622 號)規定,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辦理房屋所有權 變更登記之前繳納契稅。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 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對其已納契稅款應予以 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因未獲得土地或獲取土地面積小於合同約定的面積而多繳的稅 款,可以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退稅或抵繳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