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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有四原則:
一是嚴格依法認定、適度從嚴的原則。
二是從實際出發,適應中國當前安全管理的體制機制,事故認定範圍不宜作大的調整。
三是有利於保護事故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四是有利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落實,消滅監管盲點,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地方政府和部門對事故定性存在疑義的,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程式認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
2.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
4.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步認定,報國務院確認。
5.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故,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偵查結案後認定屬於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按公共安全事件處理。
一般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有四原則:
一是嚴格依法認定、適度從嚴的原則。
二是從實際出發,適應中國當前安全管理的體制機制,事故認定範圍不宜作大的調整。
三是有利於保護事故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四是有利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落實,消滅監管盲點,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