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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基層林業

    這是一起典型的重複發證引發的林權糾紛,處理起來是有一定難度的,但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妥善解決糾紛。

    追根溯源,實事求是,界定權屬

    收集雙方林地權屬證明,包括歷史上該山場的權屬證明、承包流轉劃撥協議等權屬證明材料,實地檢視該山場目前由誰實際控制經營情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來追根溯源,調查該山場的權屬變更歷程。

    原為集體農戶山場,後劃撥(五、六十年代)或流轉給林場;

    原為集體農戶山場,未劃撥或流轉給林場。

    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妥善解決

    透過檢視雙方權屬證明,以及相應合同協議,由誰經營管理,基本可以斷定山場權屬。

    一般劃撥或流轉給林場的山場,即權屬屬於林場的山場,林場會持有“林業三定”核發的權屬證明、劃撥檔案及簽署的協議、2008年林改核發的新版林權證、山場會一直由林場統一種植管理,行使經營權;

    未劃撥或流轉給林場的山場,及權屬屬於農戶的山場,林場或許林權證四至範圍將其包括,但農戶持有“林業三定”核發林權證、2008年核發林權證、相關協議明確該山場不在劃撥、流轉之列,山場一直由農戶承包經營種植。

    如果上述情況都不是,農戶僅有新版林權證,山場一直由林場種植管理,很有可能是林改中錯發給農戶林權證;相反,如果林場僅有林權證,山場一直由農戶經營種植,或許是林改中,錯發林權證給林場。

    因此,在界定權屬時,不僅要查驗雙方權屬證明,還得參考山場實際經營現狀,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的妥善解決問題。

    確無法界定的,可協商解決,或暫時擱置

    當雙方都無法拿出確鑿文字證據,證明擁有該山場的經營權時,只能採取協調的方式,協商解決,解決時可以參考該山場的實際經營現狀,綜合歷史變革事實,以及相關知情人的證言、證詞,透過合理補償等方式,達成一致意見。需要注意的是,農戶認可的同時,還需要取得農戶所在村民組同意意見,因為農戶只有承包經營權,山場的所有權屬於該組集體。

    如果既無事實依據界定權屬,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妥善調處,只能暫時擱置,雙方都不得在該山場開展任何生產經營活動,直至糾紛解決。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解決該矛盾的牽頭單位應該是雙方上一級組織,由該組織牽頭,組織相關工作人員介入調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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