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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悲催的工地佬

    謝閱!

    對於這樣一個問題,我認為要從兩個側面去考量。

    第一,你所簽署的拆遷補償協議是哪一種形式,如果你簽署的安置房明確規定了是“回遷房”,那麼你完全可以拒籤,因為“回遷房”的性質就是,在拆遷區建設的新住房。我們現在提到的家裡拆遷家裡分了幾套房,這裡的房屋指的就是“回遷房”。

    第二,如果你所簽署的補償協議抬頭為“安置房”,那所謂的意義就是原來的房屋需要拆除,居民就要搬到新的地方去居住,這種情況下就一般表明不受地域的限制了,但是也有一種例外,那就是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了安置房的位置,而位置為原位置且幾套房的具體位置也有寫明,這種情況你也可以拒籤。

    另外對提一句,現在國家在大力推行城鎮化建設,一些老舊的社群或農村將都會逐步實現集中居住化,這種情況下想再回到原居住地的機率是非常小的。

  • 2 # 白雪姐姐

    原則上是你回遷的住房能夠買到你原地方,原面積的房屋即可,而這個房屋的價位起碼也應該是周邊房屋價值的價位,這個面積起碼也應該是你自己實際使用面積的總和。

    當然話雖然這麼說,實際上操作起來就沒那麼簡單了。因為每個人的要求不一樣,想法不一樣,加上拆遷的方案與大家期望若是更不一樣的話,那麼拆遷中每個人所回遷房屋的好壞很有可能會差之甚遠。

    這期間有高興的,也有不高興的,有合適的,也有很不合適的。

    至於你所說的還你三處房,房屋所處位置很不集中不太理想,是否能夠拒籤?那麼放下遠近不提,房屋的大小不說,到底滿意否?這關鍵還要看當初你自己的協議是如何簽訂的了。

    〈1》,如果房屋回遷的分配正是你當初自己所簽訂協議是一樣的,無論如何你都只能如此了。

    〈2)如果協議還沒有簽訂,回遷的住房又十分的令你不滿意,那麼這個協議你大可不要急於簽定。

    〈3〉如果協議也簽訂了,但回遷的住房與之不符,你可以與對方再重新進行商榷,不過這可就要看你自己的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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