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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許戲精呀

    下定義是一種用簡潔明確的語言對事物的本質特徵作概括的說明方法。下定義是說明文常用的說明方法。“下定義”必須抓住被定義事物的基本屬性和本質特徵。

    例如:多采用判斷單句的形式。其格式多為“×××(種概念) 是×××的×××(屬概念)”,如:無理數(一種概念)是(判斷詞)無限而不迴圈(本質特徵) 的小數(屬概念);或“×××叫×××”,如:無限而不迴圈的小數叫無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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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定義與作詮釋的區別

    下定義,是一種用簡潔明確的語言對事物的本質特徵作概括說明的方法。作詮釋,對說明的物件解說往往側重於事物某一方面的特徵,或者解說它的構造、成因、功用等非本質的因素,因而說明的內容不能與被說明的物件變換位置。

    下定義與作詮釋的區別是:下定義要求完整,即定義的物件與所下定義的外延要相等,並且要從一個方面完整地揭示概念的全部內涵;而作詮釋並不要求完整,只要揭示概念的一部分內涵就可以了,並且解釋的物件與做出的解釋外延也可以不相等。

    詞是能獨立運用的最小語言單位"這個定義,主語與賓語的內涵與外延完全一致,可以顛倒。即說"能獨立運用的最小的語言單位是詞"也行。而"鈾,是銀白色的金屬",則是詮釋,其內涵與外延都不相等,"鈾"的外延要小於"銀白色的金屬"的外延,因而主語與賓語不能倒過來說,即不能說"銀白色的金屬是鈾"。

    作詮釋不僅可以用來解釋概念、定理、定律等,也可以用來解釋事物或事理的性質、特點、功用和原因等。作詮釋的語言雖不像下定義那樣要求嚴格,但也須簡明、準確、通俗易懂。如在《統籌方法》一文中,作者運用了的是作詮釋的說明方法,而非給統籌方法下定義:“統籌方法,是一種安排工作程序的數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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