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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38296695997

    行政法性質突出地表現為國內公法,這一性質也體現了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國內公法這一特性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界定:一是公法而非私法;二是國內法而非國際法。

    行政法屬於公法從而與私法相區分。所謂公法與私法,概括地說,即:公法是關於國家的、政治的、支配的、法律的、公益的規範的法。行政法規範的內容是國家公共管理問題,它所調整的物件是政府與公民間的關係,它所規定的行政的主體、行政活動往往具有公益性的特點。因此,行政法一般被公認為典型的公法形態。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社會福利國家的形成和給付行政的發展,使得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日漸相對化和淡薄,出現私法的公法化(如社會保障法)、公法的私法化(如經濟行政法領域)趨勢,公私法的界限更加模糊。行政法雖可借鑑司法規則,但它不可能完全適用相同的規則,總會有所區別,在性質上主要表現為公法性質。公法與私法的相對差異,無論在現實的法律制度上還是在理論解釋上,都是不能否認的。正如陳新民教授所斷言:“中國遲早要承認公、私法的差別”。

    行政法屬於國內法從而與國際法特別是國際行政法相區分。行政法基於一國國家主權而制定,效力及於本國領域。因此在性質上屬於國內法而非國際法(主要規範國與國之間或國際組織的法)。隨著國際關係日益密切,各國政府及其部門在行政領域內的合作日益廣泛和頻繁,“國際行政法”名稱也開始出現於行政法論著之中。但國際行政法在性質上應屬國際法,屬於國際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法律淵源主要表現為國際條約及行政協定、國際組織自身的章程和國際慣例。我們不能將國際行政法定性為行政法(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及國際慣例也可作為行政法的法律形式淵源,但也不能因此認為行政法屬國際法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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