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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盈柯地產法務

    首先,需要理清各方法律關係,按揭房(預抵押登記貸款)的物權所有人為貸款人,按揭房為抵押物,開發商為階段性擔保人,銀行為放貸人。足見,在按揭貸款業務中既有人保也有物保。

    其次,一般貸款逾期後,銀行會進行催收,只有達到明顯故意或嚴重逾期(逾期3至6個月)才會走司法訴訟程式主張債權,依據《物權法》、《擔保法》相關規定,貸款中物保與人保競合的,先物保後人保。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代償後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但不能改變物權所有人,即業主與開發商只有債的關係,房子仍然歸貸款人所有。

    綜上,發生代償後,如房主不放棄物權(不配合開發商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可與開發商協商還款;如房主放棄物權(配合開發商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則應以誠實信用為原則,與開發商共同評估房產的現值(處置價)並算清賬,該補叫補,該退則退。

  • 2 # 黑犀牛法師

    巧了,我在前年代理過一批此類案件,當時是代理開發商在西安仲裁委仲裁。作為業主,發生此類糾紛後我建議你儘快與開發商溝通並儘快把開發商代償的費用付清。否則到頭來可能房子也拿不到,銀行按揭也得付給開發商。

    分析如下:

    你與開發商系房屋買賣合同關係,與銀行系借款關係,借款中所購房屋系抵押物,開發商系保證人。在你沒有及時還貸的情況下,會發生一系列連鎖反應。銀行向你催收無果的情況下會將你與開發商起訴要求共同償還到期按揭款(如果借款合同約定逾期一筆,須支付剩餘全部按揭款的話銀行會起訴要求支付剩餘全部按揭款),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你未支付按揭,開發商通常會履行保證責任,代付按揭及逾期違約金。開發商付給銀行按揭後,有兩種選擇,一種是購房合同繼續履行,向你追償銀行按揭,這種做法較少,因為追償成本很大,追償效果不佳。另一種是同你解除購房合同(前提是購房合同約定了此情形下開發商的單方解除權,購房合同通常會有此條款),收回房屋,並追償代付按揭款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聽起來是不是很不合理,兩頭都要。事實上沒有,在購房合同約定開發商代償按揭後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如果開發商代償後經催告,業主仍未償付按揭給開發商,開發商解除合同後,根據保證合同條款仍有權要求你支付其代償銀行的按揭及逾期違約金。合同解除後的效果是,銀行放的款開發商需要給你返還(你不去法院主張,人家不會主動返還),但是銀行收的利息你自己承擔了,而且房子也會被開發商收回。等於你竹籃打水一場空,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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