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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1月6日電 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公安分局今日釋出通報稱,一女子在小區內因有人遛狗未拴繩嚇到小孩,發生口角後遭金某(男,31歲)到毆打。目前,打人男子金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被餘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下面是我存疑的地方: 一是成年男打婦女至骨折有罪否? 二是當兒女面對其母親實施暴力是否有心理傷害,有罪否? 三是口吐語言“拿省份證看看,滾出餘杭”是否是種傷害?有罪否? 四是未拴繩遛狗追的小孩到處躲藏,是否違規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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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自娛自樂LD

    違反以下五種法規。 一 違反有關養犬的規定或條例 二 違反《婦女兒童保護法》 三 故意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 四 故意傷害他人,構成輕傷或重傷,根據《刑法》之規定,追究刑責任。

  • 2 # 馬丁木易

    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輕傷)兩罪可構成。不過,兩罪量刑都不重,若是重傷就嚴重了,七年以上,如是輕微傷,還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不過,此事件中的傷害情況,絕對是輕傷以上的,也就是說已經完全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 3 # 陳玉倉

    國家有多少萬律師,有多少公檢法機關,這案子如何處理,怎麼處理伸縮性很大,應由專家會診。但必須罰款五十萬,叛刑七年年。

  • 4 # 老鬼雜談

    老鬼認為:杭州遛狗垃圾男在這個案件中,如果要嚴格追究,應該觸犯了刑法、民法和其他法規的!

    首先,遛狗沒有栓繩子,違反了有關養犬的規定和條例:遛狗一定要栓狗繩!

    其次,口頭上對徐女士的各種侮辱性的語言,觸犯了民法通則中關於個人名譽權的規定。

    最後,兩次的毆打,第一次如果涉嫌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中的尋釁滋事,

    那麼第二次騎在徐女士身上的毆打則觸犯了刑法中關於涉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法律。

    也就是說,金某這個垃圾貨色同時觸犯了城市管理條例、治安管理條例、民法、刑法的相關規定和法律條款!

    這次,輿論給與了充分的關注,即使他背後有人,也不會那麼輕鬆脫身的!

  • 5 # 彭大博士電工電子精講

    上海大都市的主城區,也充滿狗患。

    世博園附近的小區,流浪狗就有很多,很多人遛狗不牽繩子,有的一個主人遛幾條狗且不牽繩子,狗在馬路和草坪上拉屎,主人不清理。

    城市應該禁止養狗。外華人在自己的別墅或圓子裡養狗,不危害他人。華人在居民樓裡養狗,幼兒與大狗同乘電梯,危害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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