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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明月傳奇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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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折翼之雀
性質不一樣,結果不一樣。你可能是想停車,但是又不想掏錢買,又不願掏錢租想用免費的吧?產權如果是開發商的,那他們想怎樣就可以怎樣。就像你戶內,你只要不是要拆樓危機他人安全與利益的話,你可以隨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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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會飛的兔子466
現在新建小區大多數是封閉小區,地上沒有停車位,就是人車分離,小區地下車位或儲存室包括人防工程,根據物權法,誰建設誰使用,人防工程戰時歸政府使用,開發商建設的使用權歸它,開發商也不是買給你了,因為沒有產權證,只是說買給你70年或20年,到期後自動續,這個誰也不清楚,房子70年到期後,政府都沒有的標準的說法,都是模糊的,想維權要先搞清楚地下是不是開發商自己出資建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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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智慧生活3點0
房子東南西北上下6個面,5個共有,開發商他有1個面是它的。地下N層,一|層非機動車空間共有,-2層說是開發商的。這-2,-3,-4層專庫不造,建得了地上建築物嗎?
現狀:誰佔領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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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汪寶寶的爺爺
開發商建的商品房小區,公共部位都是有產權的,屬於開發商,即使是政府開發的安置房,公共部位也是有產權的,屬於政府的。買了一個房子的“業主”就不要惦記那些公共部位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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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XUANH
只有全體業主事先作為本小區開發商的全部股東,沒有產權的車庫(人防平時為車庫,戰時為人防工事)才屬於全體業主的,當一個不是股東的業主買了住宅後,對其他股東業主主張無產權車庫的使用權或支配權,原來的業主(股東)會答應嗎?換位思考
如果政策規定:無產權的車庫屬於業主免費停車,我敢保證開發商一個無產權車位也不做,寧願交錢異地做人防。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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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水瀟瀟
其實物權法對這種情況已經說的比較清楚了。對於不動產物權來說,業主享有的所有權分兩部分,一部分是自己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一部分是共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所有權,一般是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呀等等。
您說的小區的地下,只的是地下車位的產權麼?對於小區的車位物權法第74條已經明確規定了:“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所以,對於您說的低下車位的問題,建議您看看購房合同中的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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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規劃圖
規劃圖上有說明的地下建築物是否在規劃內,
在,等於國家承認是全體業主的。
沒有在,誰投資誰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