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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竇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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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郝法師
從訴訟得策略看,你這種操作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作為代理人,我們應知道不同事實下的,法律具體適用。車主和司機之間作為車輛這一方,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由司機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司機和行人、非機動車之間是無過錯責任,和機動車之間是過錯責任。對於車主來說,在交通事故中,也是過錯(按份)責任,有過錯,承擔相應的份額責任,無過錯不承擔責任。幾種特殊情況和自己司機承擔連帶責任,如不給車輛投交強險,在限額內與司機承擔連帶責任。作為司機僱主,司機因重大過失發生事故,應與司機承擔連帶賠償,不過這個法院適用的比較亂,有的法院按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直接讓僱主即車主承擔責任,有的法院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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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葉律師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按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再有肇事者承擔。
從法律規定來看,在機動車所有人跟使用者不一致的情況下,造成事故是由使用者承擔。我們司法解釋對於車主的過錯是有明確規定。如果沒有過錯,那是不需要承擔責任。另外,車主和使用者不一致,這個不影響保險的理賠。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還是要照樣承擔責任。
一般來說,事故跟車主沒關係,保險額度足夠賠償的,那肇事者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那為什麼起訴的時候還是要將車主或肇事者列為被告?這個很大程度涉及我們訴訟考慮。因為即便多告一個人,對於原告並沒有直接性影響或具有其他方面的損失。我們無非就是多準備一套訴訟材料罷了。並且訴訟很多時候是不確定性的,但不起訴是一定不會被法院支援。最後即便法院沒有判決其承擔責任,那也沒有關係。但客觀說,被起訴對於被告應當還是有影響。別的不說,至少開庭什麼的要去,甚至還要委託律師,產生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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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原告來說,被告列的越多對案件審理有好處。在訴狀中要求車主對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問題。至於最終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法院開庭審理後根據事實和證據依法判決,被告是否適格不是原告考慮的問題,這個由被告進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