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教師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動關係,適格於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辭退長期(形定或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代課教師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代課教師被聘用後即成為學校的一分子,需服從學校的管理與工作安排,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因此,其與學校之間的關係完全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構成要件。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已經代課達十年以上的代課教師和用工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代課教師來說,其與用人單位已經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代課教師辭退補償問題回覆如下:
一、關於繳納養老保險和辭退費的問題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廳等部門(單位)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12〕184號)、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省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廳等部門(單位)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達市府辦〔2012〕90號)檔案及有關政策法規。
2013年下半年,為解決我縣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我縣結合實際制定了《宣漢縣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實施方案》,並將公辦學校的代課教師一併納入解決範圍,基本上解決了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險,參保原則是自己申請,自願參保,自行繳費。
據統計,先後約有9000多名代課教師購買了養老保險,現有近800名代課教師已在領取養老待遇。
2015年10月,縣教科局、縣人社局和縣財政局聯合印發了《宣漢縣解決公辦學校代課教師辭退費實施方案》(宣教科發[2015]43號)檔案,截止2016年6月,我縣公辦學校代課教師辭退費已全部兌現。
二、關於代課教師轉為正式在編教師的問題
根據《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川辦發[2002]40號)檔案規定:事業單位聘用首次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因此代課教師必須參加公開招考,不能直接轉為正式在編教師。
代課教師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動關係,適格於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辭退長期(形定或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代課教師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代課教師被聘用後即成為學校的一分子,需服從學校的管理與工作安排,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因此,其與學校之間的關係完全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構成要件。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已經代課達十年以上的代課教師和用工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代課教師來說,其與用人單位已經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代課教師辭退補償問題回覆如下:
一、關於繳納養老保險和辭退費的問題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廳等部門(單位)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12〕184號)、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省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廳等部門(單位)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達市府辦〔2012〕90號)檔案及有關政策法規。
2013年下半年,為解決我縣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我縣結合實際制定了《宣漢縣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實施方案》,並將公辦學校的代課教師一併納入解決範圍,基本上解決了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險,參保原則是自己申請,自願參保,自行繳費。
據統計,先後約有9000多名代課教師購買了養老保險,現有近800名代課教師已在領取養老待遇。
2015年10月,縣教科局、縣人社局和縣財政局聯合印發了《宣漢縣解決公辦學校代課教師辭退費實施方案》(宣教科發[2015]43號)檔案,截止2016年6月,我縣公辦學校代課教師辭退費已全部兌現。
二、關於代課教師轉為正式在編教師的問題
根據《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川辦發[2002]40號)檔案規定:事業單位聘用首次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因此代課教師必須參加公開招考,不能直接轉為正式在編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