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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王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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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黎州長官司
根據法律規定: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就可以訂立合法的婚姻。
但是,由於該女子因為是智障,在法律上有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她所有的法律行為是要其法定理人具體來實施的。
同時根據以往婚姻法的規定:無效婚姻項下是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可以結婚的重大疾病這一規定的。但是,新的《民法典》己經將該條例刪除了,所以該女子如果是真實的意思表達,那麼這樣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智障女的父母將女兒嫁給他人,違反了民法典關於禁止包辦婚姻的規定。
如果婚姻合法也就不存在違法。
首先,根據新聞報道,智障女殘疾嚴重,不會說話,也不能走路,可能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樣的話當事人不可能透過民政局婚姻登記審查,所以新聞報道提到他們只辦理了酒席,沒有結婚登記,所以法律上來說只是同居關係,不是婚姻關係。既然不存在婚姻關係,所以就談不上婚姻合法與否,但是智障女的父母將女兒嫁給他人,違反了民法典關於禁止包辦婚姻的規定。
其次,至於娶智障女的中年男是否違法,要區分看待。第一,民事法律方面目前沒有非法同居的規定,所以雙方不存在非法同居的行為,也不會受到處罰。第二,從刑法的角度分析,如前所述,在雙方不存在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該男子和智障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否涉嫌強姦罪?按照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實踐中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痴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所以當地公安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後期可能涉嫌強姦罪將涉案男子立案偵查,接下來也就涉及一連串的問題,就是智障女的父母和其他參與者是否涉嫌共犯以及如何定罪量刑。
最後,我認為本案中應該考慮當事人的現實情況,拜訪中其父親也表示智障女是家裡獨女,條件不好,嫁近一點方便照顧,雙方對婚事都很滿意,也沒有要彩禮,只為女兒餓不著。正所謂兩姓聯姻,一堂締約,良緣永結,匹配同稱,生活本就不易,法律不外乎人情,當地執法機關如果立案偵查,可以將案件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決定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