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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451710051916

    可以。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第十節,不符合乘車條件的處理:

    第四十條,對不符合乘車條件的旅客、人員,站車均應瞭解原因,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對有意應不履行義務的,應補收票款並加收票款。對主動補票並經站、車同意上車的人員或兒童,只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對持定期客票違章需按往返及天數加收票價時,按下列公式計算:加收票價=單程應收票價×2×天數。

    第四十一條,對需補收票款差額的,辦理時,發售補價票或收回原票,換髮代用票。換髮代用票時,補收的差額票價填寫在代用票補收欄內,收回的原票隨代用票丙聯上報。

    第四十二條,列車內發現旅客車票漏剪口時應補剪並核收手續費;如漏剪是由車站責任造成的,責列車補剪不收手續費。到站發現車票漏剪則不予追究。

    第四十三條,旅客持票提前乘車並已經過車站剪口時,列車應予補籤,或者收回原票、換髮代用票。代用票上記載實際乘車的日期、車次,原票欄按原票實際填寫,原票隨丙聯上報。

    擴充套件資料:

    購買短途票到站後拒不下車輕則屬於違約行為,重則屬於違法的霸座行為。當旅客購買短途車票後,就與鐵路運輸部門達成了運輸合同,鐵路部門將其運輸至票面站點即可。

    當旅客準備補票時,等於其又提出了延續合同的請求,鐵路部門有權決定是否繼續達成新的合同並加以履行。也就是說,補票只不過是對無票上車旅客和購買短途票旅客的容錯手段,鐵路部門沒有必須接受旅客補票請求的義務。

    如果拖延至票面站點後拒不下車,或者等到驗票嚴格時方提出補票。可以按照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第十一節,拒絕運送和運輸合同的終止:

    第四十四條,列車上對拒絕補票的人,應編制客運記錄交列車前方縣、市三等以上車站處理,但不能超過無票人員的到站。車站對列車移交和本站發現的人員應按章追補票價,對當時無力補票的應設法通知其單位或家屬幫助補交票款。

    第四十五條,對於在列車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被列車工作人員責令下車的旅客,列車應編制客運記錄交車站。

    車站工作人員對在站內發現的和列車移交的上述旅客應帶出站外,情節嚴重者應送交公安部門處理。對被站、車拒絕乘車和責令下車旅客的車票應在車票背面做相應記載,作為不予改簽或退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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