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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軍輝6681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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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評論家13579
(轉摘)法,是為制度執行而設定的規則。而在設計制度和規則時,已經考慮到民意,也考慮到社會效果,為了民意不受侵害和社會的公正,所以需要立法。每一次立法,都要透過人民代表大會的多數透過,才會有法,這是為法的公正而採取的必要的有效的決議。所以法,本身就代表了民意,這也是立法的原則,更是立法之本。
民意對於法律有一定的影響力,但法律就是法律,同情心只能代表一部分人的民意,並不應該左右法律的執行。更不應該讓媒體來綁架法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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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郭廣吉律師
對侵犯兒童權益案件該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這句話沒有錯,但是說了跟沒有說是一樣的。
因為,這是口號。
具體的能不能判,要看對法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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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梁哥148793673
罪有所惡,法有所規,依法重典,民心有歸!關於題設之述問題,國家法律已明確昭示,執法必嚴,違法必糾,依法懲戒,彰顯法威!法律是紅線,又是原則,亦能更好的規範道德底線!崇尚法律,治國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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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pubd95150hj鄉野農夫
侵犯兒童權益案件堅決判除死刑,有什麼想說的,這是國家立法人們的事情,作為一個平民來說我對這一塊不懂,沒什麼想說的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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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者聽松閒人
這得以情節輕重來論處。
不是對侵犯兒童權益的每樁案件都必須判處死刑,對不滿14足歲的兒童實施粗暴武力的毆打,致人傷殘或僅僅是毆打的還不足以構成死刑。對女童實施猥褻的一般罪行也構不成死刑,而若以暴為實施強姦女童案例則必須予情節輕重給於死刑或無期或重刑來量處。如近期熱議的淅江政協委員王振華猥褻女童一案是判了5年刑期。
如上所述,對強姦幼女罪,在過去僅此一例就可構成死刑,而不是多次犯該罪而必須死刑。這是傷天害理的案例,必須執行死刑。
這裡需提到的是,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必須以重刑論處,因為傷害的不僅僅是兒童,其影響面比較大,給家庭父母雙方的所有人員都構成心理傷害乃至整個社會都會造成恐懼和尋找的力度。有些兒童會被人販子逼害至殘併為他們行使商業獲利,如乞討或雜耍之類,這種犯罪影響極其嚴重,必須給予死刑嚴懲!
對,對未成年人伸手抑或作惡的必須重刑和死刑。這在整個社會都是支援的。
回覆列表
對侵犯兒童案件就應該判死刑!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是革命的接班人,岐榮你們禍害。兒童他們未成年,就遭性侵,給孩子造成的終身傷害。對這樣畜生不如的人留著幹嘛,不殺不足平民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