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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issHoneyCool

    “酒駕入刑”實施以來,由於醉酒駕車而被判刑的案件數量激增,導致社會成本大幅增加。可以提高構成酒駕醉駕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標準來擴大行政處罰的適用,透過行政拘留、扣分、罰款等行為來懲治情節輕微及危害性較小的酒駕、醉駕。

    以行政處罰為主、定罪量刑為輔的方式來處理此類案件,有利於降低司法成本投入、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因此,建議修改酒駕醉駕量刑標準以行政處罰為主定罪量刑為輔。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足以震懾醉酒駕車者。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於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中,是一個兜底罪名。凡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時,以此罪定罪處罰,可擴充刑法的覆蓋面和適用範圍。

    當行為人嚴重醉酒駕車,則其行為嚴重危害到了道路安全,產生了具體的危險,發展下去只會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此時危險駕駛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產生了“加害性”,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如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醉駕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因此,當醉駕行為人醉駕行為造成了他人傷亡等嚴重後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能夠達到懲戒罪犯,震懾醉駕者的立法目的。

    二、因醉酒駕車而被判刑太多社會成本太高。

    “醉駕入刑”後,由於中國傳統的酒文化習俗,使得因醉駕而判刑的人群數量在某段時間內急劇增高,激增的案件數量不但影響了正常的警力資源,也加大司法成本投入。

    三、行政拘留扣分罰款足以治理酒駕輕度醉駕。

    一些酒駕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應當罪責刑相適應。行政拘留扣分罰款等原有的處罰措施,在給駕駛者以震懾、敲響酒駕警鐘的同時,能夠降低司法執法成本,有效率的治理酒駕及輕度醉駕。

    四、提高構成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標準擴大行政處罰的適用。

    目前酒駕醉駕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判定標準是: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從重處罰的情形是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

    建議提高構成犯罪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標準,比起更為嚴重的刑罰,以懲罰力度相對較小的行政處罰來懲治情節輕微且危害性較小的酒駕醉駕行為,從而擴大行政處罰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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