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出口限制是進口國的政府或一個工業出口國的政府或相競爭的工業安排的、對後者所出口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產品的數量加以限制的措施。
按照這個定義,自願出口限制是對所有限制出口的雙方協議措施的通稱。嚴格說來,自願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國單方面採取和執行的行動,稱它為“自願”,是指出口國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權利。
實行自願出口限制通常是由於進口國施加了壓力;因此,人們可以認為出口限制屬於“自願”性質,那只是由於出口國可能覺得這種限制比進口國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貿易壁壘較為可取而已。此外,在一種沒有競爭的、特別是寡頭壟斷的工業中,出口公司可能發現談判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對它們有利,那時的出口限制才真正是“自願”的。
如果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包括一項政府對政府的協議,那在正常情況下是指一項有條不紊的市場銷售安排,而且往往具體規定出口管理規則、磋商權利以及對貿易流量的監督。在某些國家,特別是在美國,有條不紊的市場銷售安排在法律上與具有嚴格定義的自願出口限制是有區別的。涉及工業參與的協議往往被稱為自願限制安排。這些自願出口限制形式之間的區別主要是屬於法律性質和字義方面的,對於自願出口限制的經濟影響幾乎沒有什麼關係。
一項典型的自願出口限制是按商品型別、國家以及數量對出口品供應施加限制。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有關政府影響貿易的行動的條款,在正常情況下禁止出口限制;如果獲准實行出口限制,它們必須是不加歧視的,而且只有透過關稅、稅收和費用加以實施。但是,政府參與自願出口限制的情況並不總是很清楚的。此外,自願出口限制並不總是具有明確的市場份額條款;舉例來說,它們可能採取出口預測形式,從而變得具有告誡的性質。由於這些原因,自願出口限制屬於“灰區”,如果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認定它們為非法,那是值得懷疑的。此外,參加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安排的各方不大可能要求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爭端調解程式進行評定,它們從來沒有這樣做,因為第三方看來往往能夠從一項自願出口限制中得到好處,因此它們可能不願意訴諸爭端調解程式。最後,從東京回合的貿易談判中產生的補貼條例和抵消性關稅條例的簽字國看來,都獲得了談判自願出口限制的合法權力。正是在這些方面,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代表理事會在1987年作出的設立一個爭端調解小組來研究日美半導體協議的決定是重要的。
自願出口限制是進口國的政府或一個工業出口國的政府或相競爭的工業安排的、對後者所出口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產品的數量加以限制的措施。
按照這個定義,自願出口限制是對所有限制出口的雙方協議措施的通稱。嚴格說來,自願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國單方面採取和執行的行動,稱它為“自願”,是指出口國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權利。
實行自願出口限制通常是由於進口國施加了壓力;因此,人們可以認為出口限制屬於“自願”性質,那只是由於出口國可能覺得這種限制比進口國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貿易壁壘較為可取而已。此外,在一種沒有競爭的、特別是寡頭壟斷的工業中,出口公司可能發現談判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對它們有利,那時的出口限制才真正是“自願”的。
如果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包括一項政府對政府的協議,那在正常情況下是指一項有條不紊的市場銷售安排,而且往往具體規定出口管理規則、磋商權利以及對貿易流量的監督。在某些國家,特別是在美國,有條不紊的市場銷售安排在法律上與具有嚴格定義的自願出口限制是有區別的。涉及工業參與的協議往往被稱為自願限制安排。這些自願出口限制形式之間的區別主要是屬於法律性質和字義方面的,對於自願出口限制的經濟影響幾乎沒有什麼關係。
一項典型的自願出口限制是按商品型別、國家以及數量對出口品供應施加限制。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有關政府影響貿易的行動的條款,在正常情況下禁止出口限制;如果獲准實行出口限制,它們必須是不加歧視的,而且只有透過關稅、稅收和費用加以實施。但是,政府參與自願出口限制的情況並不總是很清楚的。此外,自願出口限制並不總是具有明確的市場份額條款;舉例來說,它們可能採取出口預測形式,從而變得具有告誡的性質。由於這些原因,自願出口限制屬於“灰區”,如果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認定它們為非法,那是值得懷疑的。此外,參加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安排的各方不大可能要求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爭端調解程式進行評定,它們從來沒有這樣做,因為第三方看來往往能夠從一項自願出口限制中得到好處,因此它們可能不願意訴諸爭端調解程式。最後,從東京回合的貿易談判中產生的補貼條例和抵消性關稅條例的簽字國看來,都獲得了談判自願出口限制的合法權力。正是在這些方面,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代表理事會在1987年作出的設立一個爭端調解小組來研究日美半導體協議的決定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