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豬場汙染如何處罰
《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排放汙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向水體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
二、養豬場規定
根據《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必須設定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
畜禽養殖場排放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依法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並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
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運輸畜禽廢渣,必須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汙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汙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一、養豬場汙染如何處罰
《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排放汙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向水體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
二、養豬場規定
根據《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必須設定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
畜禽養殖場排放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依法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並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
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運輸畜禽廢渣,必須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汙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汙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