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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遠方的好訊息

    一、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師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二、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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