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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一般情況下是一種民事借貸法律關係,應當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但是有人以借貸為名,實際上進行詐騙行為,則應以詐騙罪論處。欠錢不還的行為什麼時候能構成刑事上的詐騙罪呢?需要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界定:

    一、借款人與出借人在借貸前的關係

    一般借貸關係都發生在關係不錯、互有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通常建立在互相信賴的基礎上。而以借貸為名的詐騙往往會發生在雙方雖然曾經認識(比如多年未見的小學同學),由於離別多年素未往來,信任基礎就非常薄弱,有的甚至是萍水相逢,借款人透過假名字、假地址等等進行詐騙,騙取對方信任,在得到借款後便逃之夭夭。

    二、借款的原因

    一般的借貸關係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款。以貸款為名義的詐騙採用編造遇到困難,博取他人同情和信任的形式進行借款。

    我們不能認為只要出借人有欺騙的行為就一定會構成詐騙罪,比如借款人為了成功借款編造的短期之內就能還款的事實而到期不能歸還,但借款人並沒有逃避債務,努力爭取還款的不能被認為是刑事上的詐騙。

    三、借款人不能歸還的原因

    一般的民間借貸不能歸還的原因有可能是遇到了借款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比如天災人禍導致的到期無法還款,而以借款為名義的詐騙行為表現為借款人在得到款項後大肆揮霍、攜款潛逃或者進行賭博吸毒等非法活動。

    四、借款人的態度

    借款人的態度指的是借款人對不能按期歸還的態度,民間借貸案件中借用人會積極爭取按期還款,即使不能按期還款,借用人也表現出十足的誠意,不會逃避,想盡辦法去湊錢。

    以借貸名義的詐騙行為始終沒有歸還的意圖,也沒有還錢的實際行為。換句話說,借款人在借款時就沒考慮過要還款,也沒有履行還款行為。

  • 2 # 甘熠敏律師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都屬於詐騙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 3 # 濱磊

    這個概念比較大,一切有預謀、提前設計、誇大其詞、引誘的行為,都有詐騙的跡象,既成事實坑害老百姓利益的就是詐騙,這種行為與法律背道而馳,應該到法律的嚴懲,讓詐騙分子無處藏身。不知回答對不對,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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