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律是基於男女平等原則制訂的,不會給予某一方特殊的保護。提出這種問題的,通常指的是“由於生育的原因,女方會失去許多職場的機會,所以應該給予補償”。
給予補償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關鍵問題是“由誰來提供補償?”這在毛主席時代並不成問題,因為當時並沒有私企和資本家,也沒有太多的人想要離婚。女性在生育期間的福利要麼由組織來保障,要麼由家庭來保障。
現在不同在於離婚率居高不下,不敢指望家庭的保障;而體制內的在編女性只佔少部分,私企是很難充分保障生育婦女權益的。於是,不少女人想到靠男人來為自己提供保障。這裡提到新的民法,指的就是希望靠法律規定男人出彩禮、離婚後淨身出戶、允許女人分享其婚前房產等形式來保障自身權益。
我對此只能說:“心情可以理解,但想法缺乏可行性”。原因很簡單:每個家庭、每個男人、每個女人的情況不同,法律卻不可能針對每一個案來制訂。假如法律規定女人的上述訴求是合法的,首先就違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因為彩禮的傳統意義就是把女人的社會價值定義為“給男人傳宗接代”。此外,還會催生出專門詐騙高額彩禮、拿到彩禮和男人的房產就合法離婚的行為。即使不是刻意欺騙,如果兩人因為發現不合適而分手,男人都應該因此損失兩代人積攢下的財產嗎?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又該怎麼辦?你總不能說“我不會這樣”,就把遭遇這一些情況的受害者給忽略不計了。此外,一些體制內的女性已經享受了社會提供了保障,法律要不要規定“體制內女性不再享受上述待遇”?你認為這可能嗎?
所以,女性的生育保障主要還是要靠社會來提供,而不是靠法律強制男人來承擔風險。在“社會”不那麼可靠的前提下,以前我的建議是已婚女性要努力做到兩點:
一、儘量不放棄經濟獨立,這是你保障自身權益的底氣所在和最後的退路;
二、不要把孩子當作私產,也就是儘量拉上男人一起帶孩子。這樣可以分擔你的責任、儘快培養父子感情、讓他更加顧慮孩子的感受、同時也沒有更多時間用於家庭之外。
現在還要加上一條:避免極端女權思維,就是“怎麼做都是我受害、男人獲利”。比如發生婚變時,如果男人爭奪監護權,那麼自己就是“生育工具”;如果男人不要監護權,就是社會對女人不公、責任都要由女人來承擔。
只要女性做到上述三點,就可以有效降低生育風險。這比幻想靠法律制訂不切實際的條文要可靠得多。
現代法律是基於男女平等原則制訂的,不會給予某一方特殊的保護。提出這種問題的,通常指的是“由於生育的原因,女方會失去許多職場的機會,所以應該給予補償”。
給予補償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關鍵問題是“由誰來提供補償?”這在毛主席時代並不成問題,因為當時並沒有私企和資本家,也沒有太多的人想要離婚。女性在生育期間的福利要麼由組織來保障,要麼由家庭來保障。
現在不同在於離婚率居高不下,不敢指望家庭的保障;而體制內的在編女性只佔少部分,私企是很難充分保障生育婦女權益的。於是,不少女人想到靠男人來為自己提供保障。這裡提到新的民法,指的就是希望靠法律規定男人出彩禮、離婚後淨身出戶、允許女人分享其婚前房產等形式來保障自身權益。
我對此只能說:“心情可以理解,但想法缺乏可行性”。原因很簡單:每個家庭、每個男人、每個女人的情況不同,法律卻不可能針對每一個案來制訂。假如法律規定女人的上述訴求是合法的,首先就違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因為彩禮的傳統意義就是把女人的社會價值定義為“給男人傳宗接代”。此外,還會催生出專門詐騙高額彩禮、拿到彩禮和男人的房產就合法離婚的行為。即使不是刻意欺騙,如果兩人因為發現不合適而分手,男人都應該因此損失兩代人積攢下的財產嗎?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又該怎麼辦?你總不能說“我不會這樣”,就把遭遇這一些情況的受害者給忽略不計了。此外,一些體制內的女性已經享受了社會提供了保障,法律要不要規定“體制內女性不再享受上述待遇”?你認為這可能嗎?
所以,女性的生育保障主要還是要靠社會來提供,而不是靠法律強制男人來承擔風險。在“社會”不那麼可靠的前提下,以前我的建議是已婚女性要努力做到兩點:
一、儘量不放棄經濟獨立,這是你保障自身權益的底氣所在和最後的退路;
二、不要把孩子當作私產,也就是儘量拉上男人一起帶孩子。這樣可以分擔你的責任、儘快培養父子感情、讓他更加顧慮孩子的感受、同時也沒有更多時間用於家庭之外。
現在還要加上一條:避免極端女權思維,就是“怎麼做都是我受害、男人獲利”。比如發生婚變時,如果男人爭奪監護權,那麼自己就是“生育工具”;如果男人不要監護權,就是社會對女人不公、責任都要由女人來承擔。
只要女性做到上述三點,就可以有效降低生育風險。這比幻想靠法律制訂不切實際的條文要可靠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