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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醉眼看人間66

    1、接警同時確認醉酒人身份,能聯絡到家人、親戚、朋友的,聯絡他們儘快到場。

    2、發生酒後糾紛的,及時下達口令制止,服從口令停止糾紛的,可當場調解。

    3、對於不服從民警口令,存在毆打他人、損毀公私財物的,處警人員應在準確評估是否具備警力優勢的基礎上,決定是否當場制服,或選擇戰術牽制、呼叫支援,以確保執法安全。

    現場處置過程中,應確保執法記錄儀始終開啟,並講明處置的原因、理由,確保被執法記錄儀記錄。

    4、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屬、親友或者所屬單位將其領回看管,必要時送醫院醒酒。

    5、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約束過程中,應當指定專人嚴加看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後,應當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

    6、採取約束性措施時,要時刻注意醉酒者呼吸、嘔吐、心跳等狀態,防止出現可能由酒精刺激、激烈反抗等誘發潛在身體疾病,以及由嘔吐引發的呼吸道堵塞等可能致傷、致死的危險事件,有效防範執法風險。

    7、及時收集、固定證據。證據主要包括: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執法過程;證明肇事者醉酒狀態的酒精測試或者血樣檢測;違法經過的錄影錄影和證人證言證言,物品毀損、人身傷害等相關證據。現場來不及詢問證人的,儘可能詳細登記現場證人聯絡方式。

    8、對帶至公安機關實施保護性約束的醉酒人員,應當“一律送到指定地點、一律進行人身檢查、一律24小時專人看管、一律錄音錄影”。醉酒者有異常情形的,如實記錄,需要就醫的,應當先送就醫;發現有違禁品、危險品、管制物品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9、對於公安機關不具備專人24小時看管、人身檢查、錄音錄影等條件的,應儘量聯絡其親友帶回看護,違法犯罪情節輕微,醉酒嚴重持續昏睡的,可由家屬帶回醒酒後再予追究法律責任,或送往醫院做保護性監護。

    10、待醉酒者酒醒後,有涉案或需理賠的,及時對其進行詢問,調查結束後,構成刑事、行政案件的,按相關程式辦理,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

    11、填寫、儲存接處警記錄;按規定提取、封存執法記錄儀影片;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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