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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40274793334

    關於特殊兒童的分類,由於界定的範圍不同,分類也有所不同。

    1)《美國殘疾人教育法》(IDEA)將特殊兒童分為以下13類:

    學習障礙:是指在涉及理解或使用語言、說話或寫作的基本心理過程中,存在一種或多種障礙,表現為聽、說、讀、寫、思考及數學計算等方面存在缺陷。

    言語或語言障礙:是指一種交流障礙,如口吃、口齒不清、發音器官損傷等。

    智力障礙:是指智力顯著低於正常水平的兒童,其伴隨症狀為適應性行為的缺失,從而導致其學業不良。

    情緒障礙:是指在較長時間內表現出某種的情緒症狀,從而影響兒童的學業成績。

    多重障礙:是指同時伴有多種功能損傷,導致其教育需求不能單獨由各個單項障礙的特殊教育計劃來滿足。多重障礙障礙不包括盲—聾障礙。

    聽覺障礙:是指在聽覺功能上存在永久性或暫時性缺陷,從而影響兒童的學業成績,但不包括聾。

    肢體障礙:是指由於某種肢體損傷導致兒童的學業成績不良,包括疾病引起的的先天畸形(如小兒麻痺症等),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如腦性麻痺)引起的後天缺陷。

    其他健康障礙:是指力量、靈活性或警戒性不足,以及對環境刺激的過分緊張,從而導致兒童對學習環境的適應能力不足。其產生原因是一些慢性或急性疾病,如哮喘、糖尿病、癲癇、血友病、腎炎、風溼熱等等。

    視覺障礙:是指視覺功能的缺陷,包括低視力及全盲。

    自閉症:一種發展障礙。它在3歲前便能明顯影響兒童言語交流能力及社會交流能力,從而影響兒童的教育表現。

    聾—盲:是指伴有聽覺及視覺障礙,僅憑聾生或盲生的特殊教育計劃無法滿足他們的交流、發展及教育需求。

    外傷性腦損傷:是指由於外界物理因素造成的腦損傷。它將導致腦功能或心理功能全部或部分受損,從而影響兒童的學業成績。

    發育遲緩:是指經過一定診斷工具及程式確定,在以下一個或多個領域存在問題的兒童:生理發展、認知發展、交流能力、社會情緒發展以及適應能力。

    2)國內的分類

    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標準將殘疾人分為以下七類: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其中,每類殘疾按其程度輕重分為1—4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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