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應按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單價的,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和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參照它來確定變更價格和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上述單價時,由承包方提出相應價格,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變更價款的程式是:1、變更發生後的14天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2、若變更發生後14天內,承包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3、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日起14天內應對其予以確認;若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收到報告時算起14天后該報告自動生效。擴充套件資料:既然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那麼,合同的變更也應遵循這一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對合同進行變更。同時,這也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與訂立合同一樣,合同變更也要經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要約和承諾,雙方當事人就變更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以變更的內容取代原 合同內容,當事人則應按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擬變更的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則視為原合同內容未變更。為了減少合同變更引起的糾紛,《合同法》第7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變更合同不但要協商一致,還要符合法律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 對變更合同的程式有具體要求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的程式,即使當事人已協議變更了合同,變更的內容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變更後,變更的內容對將來發生效力,而不能溯及既往,任何一方當事人都無權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返還已完成的給付。另外,變更主合同部分內容的,其效力並不當然及於從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規定,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7條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應按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單價的,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和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參照它來確定變更價格和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上述單價時,由承包方提出相應價格,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變更價款的程式是:1、變更發生後的14天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2、若變更發生後14天內,承包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3、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日起14天內應對其予以確認;若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收到報告時算起14天后該報告自動生效。擴充套件資料:既然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那麼,合同的變更也應遵循這一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對合同進行變更。同時,這也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與訂立合同一樣,合同變更也要經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要約和承諾,雙方當事人就變更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以變更的內容取代原 合同內容,當事人則應按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擬變更的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則視為原合同內容未變更。為了減少合同變更引起的糾紛,《合同法》第7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變更合同不但要協商一致,還要符合法律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 對變更合同的程式有具體要求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的程式,即使當事人已協議變更了合同,變更的內容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變更後,變更的內容對將來發生效力,而不能溯及既往,任何一方當事人都無權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返還已完成的給付。另外,變更主合同部分內容的,其效力並不當然及於從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規定,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7條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