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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野山楂13

    首先你為什麼要分開,當初大家就沒有感情了,還是現在有一方出軌了,你分開了要去幹什麼,去另尋他人嗎?你們有沒有孩子,有沒有財產糾紛,一切考慮清楚了,再去想分開的事情,沒有結婚證生活了這麼多年了法律上不是夫妻,但又婚姻事實,叫事實婚姻,你要是喜歡上了別人而且沒有我前邊所說的牽掛,你可以自由選擇了!

  • 2 # 見性不留佛1

    沒結婚就不是夫妻,只能算“非法同居”,沒分開更談不上“前夫”!現在要分開得區分具體情況,包括一起生活的時間長短,有無子女,共同財產的多少等方面。如果沒有子女問題就相對簡單了,共同財產不多或者你對財產沒有要求,直接離開就好了。如果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話,還是要向法院起訴的,只不過案由不是“離婚”,而是“解除非法同居”。

  • 3 # 大風斗

    誠謝友邀。

    首先我得更正你一下,那不叫前夫,只能叫同居男友。

    所謂前夫,就是以前和你結婚,辦了結婚證,後來又和你離婚了的那個男人。當然,具體的情況你沒說清楚,我也不知道。

    婚姻法明確規定,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受法律的約束,不合法的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

    回到正題上來。既然你們沒有辦理結婚證,所以也只能算不合法的同居關係。不合法同居,所以你們也就不存在可不可以分開的問題。

    清楚點的說,你們是可以分開的。至於其他錢財,房產,孩子等等其它問題,你們可以協商,商量的解決。但這也僅僅是你們私自協商,拿不上臺面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同居不合法。

    我剛去查了一下,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事實婚姻。

    因為考慮到特殊情況,國家法律明確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男方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同生活,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可以按事實婚姻對待。

    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應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婚姻登記的,不承認事實婚姻,按同居關係對待。

    所以這裡另外的一種情況就是。如果你們在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同居,且能拿出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94年2月1日前,你們就已經有同居關係的,那就可以按事實婚姻對待。

    清楚的說,符合這種情況,你們哪怕沒有辦結婚證,也可以享有婚姻法的權利,同有結婚證的婚姻一樣,同等受婚姻法的保護。

  • 4 # 靠山4

    沒有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領結婚證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僅屬非法同居,形成事實婚姻,如今你們感情不合要分手,以我之見只要你們雙方,互相心平氣和商量,把遺留問題解決好,脫離同居關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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