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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滴逃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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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勻楓財技大兜底
現在跟以前已經不一樣了。詐騙分子坐牢後,如果按照法院判決沒有退贓或者積極退賠,一輩子都會背上法院失信人的名聲,同時會受到時不時的查財產,強制執行的遭遇。
過去詐騙分子判決後,拒不退贓或者賠償受害人,只會加重刑罰,但在執行完刑事處分,一定程度上就逃脫了民事賠償的責任。但現在會有以下幾個辦法:
1.只要是經過法院的有效判決,一般針對此類是刑事並民事共同判決。當詐騙分子刑事階段執行完畢後,民事部分沒有履行,那他首先會被扔入法院被執行人黑名單,如果經過執行局執行後還沒有履行,就會被送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內後。即使其出獄,也無法買房買車,高消費、出國、坐飛機,坐高鐵等等。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他的很多正常活動不能做。但是如果他偷偷的拿出贓款,慢慢的花,怎麼辦?
3.如果受害人持續追查,發現了其還有藏匿的資產。及時向執行庭進行彙報,法院執行庭會採取行動進行查封扣押。如果時間過長,受害人放棄追查或者受害人查不到其藏匿資產,怎麼辦?
4.現在法院執行庭,時不時的會採取一些集中行動,清理積壓的案件,看能不能執行完畢。目前都已經進入到大資料時代,想有效藏匿資產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只要他使用贓款,超出法院限制高消費範圍,法院會很快查出來的。那麼法院會採取行動,拘留,要求其履行債務,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以以拒執罪,再行提起刑事處罰。
這麼一輪一輪的搞下去,一般人是很難頂住的。除非詐騙分子真的已經將贓款揮霍完畢,藏匿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在經過比較長的時間後,如果法院認為確實沒有藏匿資產或者履行能力,可能也會結案不再執行。
尤其是在未來如果出臺《個人破產法》之後,會針對此類情景,肯定有具體的條文規定。一方面不會輕易的放過詐騙分子,另一方面對沒有可執行能力的詐騙分子,也會給他一條生路。
詐騙犯坐牢出來怕還錢又跑了,不可以再次追究他的詐騙刑事責任,因為他已經接受刑事處罰了,按照一罪不二罰原則。但是他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透過法院起訴、判決和強制執行。
詐騙罪犯罪分子,在被刑事處罰後,是不能免除其返還受害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詐騙所得的法定義務的。因為這是刑法的原則。否則刑法保護公民法人人身和財產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就無法實現。
所以,犯罪分子在接受刑事處罰前或之後,只要有償還能力,就應當依法返還詐騙受害人的財物。沒有償還能力,亦應當分期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