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北鳳山人

    1,公民沒有替他人(含父母)還債的義務。

    2,繼承人以所繼承財產的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遺產所有人的債務。

    可參看《民法典》1161條。

  • 2 # 鐵肩擔道義4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

    老賴的子女受益,不僅僅是財產的繼承,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老賴的子女用老賴借的錢享受著貴族教育,用老賴借的錢享受著豪華生活等等。他(她)們在父母老賴那裡到底受益多少,誰也無法準確計算。

    許多老賴在案發前己經把財產轉移到成年子女名下。

    如果不追加老賴子女連帶賠償責任,必然給老賴無限的活動空間。對於那些債權人更是顯失公平。

    故強烈要求追加老賴的子女及其他受益人的連帶清償責任!讓老賴們無處可逃!

  • 3 # 卷卷麻辣堂

    當然合理。享受到父母違背法律帶來的收益就應當承擔對應的責任。

    比如古代有連坐,父親犯法,全家流放。主要原因就是父母妻子兒女,甚至整個家族都因此受益了,無論是無形的還是有形的。

  • 4 # 風雲去哪了

    完全合理,父債子還天經地義!很多老賴把別人的財產、財富據為己有,不但自己花天酒地地享受,而且親戚六人都跟著一起風光,尤其他們的子女在父母們搞到錢之後,不但享受著高檔生活,而且接受著高檔教育,從而具備了很多知識與技能,在這些基本條件的支撐下,能力和本領本身就應該比別人強,他們享受了生活,具備了能力,本身就應該為社會,為他人做出應有的貢獻,這些要求絲毫不過份。

    老賴分多種,有一部分人是因為經營不善而導致的不可迴轉的局面出現的,正是因為有這部分人的存在,使有些人看到了機會,他們在做事的時候難免出現兩種不良的思想準備,其一大膽地開展了某項事業,最終的結局無非就是破產。其二就是從一開始就沒安好心,做各種事情其實就是為了把別人的錢財進行佔據,對財產進行轉移,以破產的形式展現在世人面前。

    因為財產虧空和隱秘是很難界定的,對於責任的追究就陷入到了困難的地步,如果讓父債子還的話對那部分真正虧空了的人確實是沒有實力的,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對子女是不公平的;對於形式上的破產,實質上轉移財產的老賴應該是必要的,只是這方面的真實情況確實是非常難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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