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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高高153861118

    (一)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的責任

    1.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2.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責任

    1.建設單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2.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任

    建設單位提供用於安全生產的費用(編制概算時確定)。

    (四)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裝置的責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責任

    1.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在申請時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

    2.辦理開工報告的,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安全施工措施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對拆除工程進行備案的責任

    1.拆除工程應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報送資料至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3.報送備案資料內容。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領建築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4.爆破作業,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規定

    (七)法律責任

    1.未提供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法律責任

    (1)給予警告;

    (2)責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況

    1)建設單位向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提出不合安全生產法規的要求;

    2)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工期;

    3)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2)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

    2)處20萬元~50萬元的罰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4)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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