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不按交通訊號燈規定通行的, <法>第38條第1種行為、第90條、《條例》第 38、40、41、42、43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罰款標準 200元,扣6分。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訊號燈和非機動車訊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和人行橫道訊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訊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透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透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訊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訊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訊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透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機動車不按交通訊號燈規定通行的, <法>第38條第1種行為、第90條、《條例》第 38、40、41、42、43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罰款標準 200元,扣6分。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訊號燈和非機動車訊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和人行橫道訊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訊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透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透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訊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訊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訊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透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