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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同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釋義】 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要求的規定。

      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的規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規定的土地用途。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對土地使用的性質、用途、建築容積率和綠化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違反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屬違約行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予以處置。採用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政府在批准用地檔案中對建設用地的用途及使用要求也都有明確的規定,用地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批准的用途。

      二、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用地經批准後,或簽定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後,因某些情況的變化,確屬必需對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批准用地檔案規定的用途作某些調整時,應向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後,如認為改變的土地用途仍符合規劃並允許改變的,報經原批准用地的機關批准,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或簽訂土地使用的補充合同。如原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要實行有償使用的,應當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有關規定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補繳土地有償使用費。

      三、在城市規劃區改變土地用途的,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的用途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專案用地審批前,應當先取得城市規劃許可證。土地需要改變用途時,同樣也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如果不符合城市規劃,土地用途就不得改變。根據部門的分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規劃實施的組織機關,負責城市規劃的組織編制和管理,對違反城市規劃的作出處罰。因此,對土地使用是否符合城市規劃,應當由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符合城市規劃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意見,同意改變土地用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再根據土地管理的要求,報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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