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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338718972581

    施工單位在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代表見證下,按照有關規定從施工現場隨機抽取試樣,送至有見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活動。

    見證取樣和送檢是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的重要手段。然而,見證取樣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表現為:有的工作者取樣欠真實、不規範;有的現場試驗人員對施工試驗瞭解不深,沒有做深入細緻的研究;

    也有的見證者“證”而不“見”,弄虛作假,致使試樣失去代表性和真實性。所以,見證取樣工作開展好壞直接影響建築材料質量的優劣。

    擴充套件資料

    見證取樣報告領取:

    第一種情況:檢驗結果合格,由施工單位領取報告,辦理簽收登記。

    第二種情況:檢驗結果不合格,試驗單位通知見證人上報監督站。由見證人領取試驗報告。

    在見證取樣和送檢試驗報告中,試驗室應在報告備註欄中註明見證人,加蓋有“有見證檢驗”專用章,不得再加蓋“僅對來樣負責”的印章;

    一旦發生試驗不合格情況,應立即通知監督該工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見證單位,有出現試驗不合格而需要按有關規定重新加倍取樣複試時,還需按見證取樣送檢程式來執行。

    未註明見證人和無“有見證檢驗”章的試驗報告,不得作為質量保證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

    材料進場要登記臺帳,見證取樣送檢試驗記錄要登記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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