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給自己訂上了標籤:過錯者!
不知道這個標籤裡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關於婚姻裡的過錯者,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對家庭成員進行虐待或遺棄的。
只有這四種情形之一的才構成《婚姻法》意義上的過錯方。
上面的規定未免過於籠統,那麼,具體達到什麼程度才算是過錯方呢?為了司法實踐中便於掌握和操作,各地省一級法院都做出了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一,關於重婚,不難理解,那就是你與某人登記結婚了,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又於另一個人登記結婚了。但是,現在的人們都有一定的法律意識,他往往在沒有離婚時,不再去辦理跟他人的結婚登記,而是同居。這種情況如何掌握是否重婚呢?一般情況下,如果已婚者與他人舉行了婚禮、或者與他人對外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甚至生育了子女的,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重婚。
第二,關於‘’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這種同居與上述重婚的情況不同,上述是公開的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而這個同居是秘密的同居,那麼是否以夫妻名義外人無法知道,這個同居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各地規定不盡相同,廣東省的規定是:長期穩定同居達三個月以上的。所以,那種‘’一夜情‘’、‘’幾夜情‘’的,都不算是‘’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也就算不上《婚姻法》意義上的過錯方。
第三,關於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以捆綁、毆打等方法,給家庭成員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這個造成‘’一定後果‘’,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對於造成一點‘’青紫‘’、擦皮傷‘’等輕微傷,一般都構不成家庭暴力。關於家庭成員,也當然不包括情人,將同居的男女朋友打傷,不屬於家庭暴力。
第四、關於虐待遺棄,那是指對家庭成員具有扶養能力而拒絕扶養的或是對患病的家庭成員棄之不管或長期打罵等。
不知道你屬於上述情況的哪一條或或者是哪幾條?
如果你構成了過錯方,你起訴離婚,對方如果不同意離婚,那麼,請你不必擔心,對方肯定不會說你是過錯方,反而還會說你們感情好。這樣,法院才會以感情尚未破裂為由,你第一次起訴時,就會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麼他才會拿出種種證據,證明你們感情破裂。
以上我闡述這些,只是說明了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對待所謂‘過錯方‘’’的具體情況,並不代表我贊同離婚中的出軌。即使你的過錯沒有達到法律意義上的過錯方,但是這種行為也是錯誤的,因為《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忠誠的義務。出軌是夫妻感情的最大殺手。
你好!
你給自己訂上了標籤:過錯者!
不知道這個標籤裡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關於婚姻裡的過錯者,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對家庭成員進行虐待或遺棄的。
只有這四種情形之一的才構成《婚姻法》意義上的過錯方。
上面的規定未免過於籠統,那麼,具體達到什麼程度才算是過錯方呢?為了司法實踐中便於掌握和操作,各地省一級法院都做出了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一,關於重婚,不難理解,那就是你與某人登記結婚了,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又於另一個人登記結婚了。但是,現在的人們都有一定的法律意識,他往往在沒有離婚時,不再去辦理跟他人的結婚登記,而是同居。這種情況如何掌握是否重婚呢?一般情況下,如果已婚者與他人舉行了婚禮、或者與他人對外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甚至生育了子女的,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重婚。
第二,關於‘’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這種同居與上述重婚的情況不同,上述是公開的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而這個同居是秘密的同居,那麼是否以夫妻名義外人無法知道,這個同居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各地規定不盡相同,廣東省的規定是:長期穩定同居達三個月以上的。所以,那種‘’一夜情‘’、‘’幾夜情‘’的,都不算是‘’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也就算不上《婚姻法》意義上的過錯方。
第三,關於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以捆綁、毆打等方法,給家庭成員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這個造成‘’一定後果‘’,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對於造成一點‘’青紫‘’、擦皮傷‘’等輕微傷,一般都構不成家庭暴力。關於家庭成員,也當然不包括情人,將同居的男女朋友打傷,不屬於家庭暴力。
第四、關於虐待遺棄,那是指對家庭成員具有扶養能力而拒絕扶養的或是對患病的家庭成員棄之不管或長期打罵等。
不知道你屬於上述情況的哪一條或或者是哪幾條?
如果你構成了過錯方,你起訴離婚,對方如果不同意離婚,那麼,請你不必擔心,對方肯定不會說你是過錯方,反而還會說你們感情好。這樣,法院才會以感情尚未破裂為由,你第一次起訴時,就會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麼他才會拿出種種證據,證明你們感情破裂。
以上我闡述這些,只是說明了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對待所謂‘過錯方‘’’的具體情況,並不代表我贊同離婚中的出軌。即使你的過錯沒有達到法律意義上的過錯方,但是這種行為也是錯誤的,因為《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忠誠的義務。出軌是夫妻感情的最大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