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學校設定責任督學,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
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學校設定責任督學,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區域內中小學校佈局和在校生規模等情況,按1人負責5所左右學校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
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一規格製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絡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佈。
第二條
責任督學由教育督導部門聘任,頒發督學證,實行註冊登記,直接管理。 責任督學應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兼顧小學、初中和高中各個學段(含直屬學校)。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責任督學基本職責:
(一)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監督。
(二)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
(三)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
(四)發現問題並督促學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第四條
責任督學對以下主要事項實施經常性督導:
(一)校務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
(二)招生、收費、擇校情況。
(三)課程開設和課堂教學情況。
(四)學生學習、體育鍛煉和課業負擔情況。
(五)教師師德和專業發展情況。
(六)校園及周邊安全情況,學生交通安全情況。
(七)食堂、食品、飲水及宿舍衛生情況。
(八)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情況。
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學校設定責任督學,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
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學校設定責任督學,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區域內中小學校佈局和在校生規模等情況,按1人負責5所左右學校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
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一規格製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絡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佈。
第二條
責任督學由教育督導部門聘任,頒發督學證,實行註冊登記,直接管理。 責任督學應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兼顧小學、初中和高中各個學段(含直屬學校)。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責任督學基本職責:
(一)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監督。
(二)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
(三)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
(四)發現問題並督促學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第四條
責任督學對以下主要事項實施經常性督導:
(一)校務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
(二)招生、收費、擇校情況。
(三)課程開設和課堂教學情況。
(四)學生學習、體育鍛煉和課業負擔情況。
(五)教師師德和專業發展情況。
(六)校園及周邊安全情況,學生交通安全情況。
(七)食堂、食品、飲水及宿舍衛生情況。
(八)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