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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田應武

    這個問題非常精彩!

    一個法官在審判的時候,確實是在對別人(具體的案件業務——下同)審判的同時,也是對自己的審判。

    對別人的審判是客觀的審判。即尊重客觀事實真相,恪守客觀存在的法律(頒佈的法律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原則。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對自己的審判則是主觀的審判。即:是否能夠做到尊重事實,恪守法律。

    對自己的審判是精神層面的。是對個人的道德、良知和社會責任擔當的審判。

    一個主動對自己審判並且經得起審判的法官,是應當受到人們尊重和敬仰的。

    包括律師在內的所有法律工作者,其實也應該站在審判者的角度,對所經辦的業務(包括案件和行政管理事務)進行審判性的評價和處理。同時,也對個人的道德、良知和社會責任擔當進行審判,進行拷問。

  • 2 # 風雲26610126

    不能理解。

    所謂審判,其本質是判斷。當一種行為經法庭審理被確定為合法時,就不需要受到任何懲罰,並還其清白;反之,當確定其違法時,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審判本身並非制裁,其產生的法律後果才是制裁(當違法時)。

    作為審判者的法官,居中裁判,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應當兼聽則明,不能先入為主。可見,當法官審判別人時,需要有一系列的程式進行保障。

    而此時如果法官對自己審判,或者他人對法官審判,則無任何程式可言。沒有程式保障的審判,就不是審判,而是獨斷、專制。

    不過,作為審判者,要時刻接受內心良知的拷問。法官的良知勝過任何有形的法律。一份好的判決,不僅嚴格依法,更要情、理、法相融;同時,其說理也要接受外界的監督,經得起歷史的考驗。

  • 3 # 使用者7032117711719

    我看過一部香港電視劇,叫第三類法庭。含義是法院的法庭是第一類法庭,道德、輿論的法庭是第二類法庭,而自己的良心是第三類法庭。我想我在法庭審判別人時,自己確實也在接受道德、輿論以及自己良心的審判。只不過,當下中國道德淪喪,很少有人在意道德、輿論了,更沒幾個人有良心了。我本性善良,就是那種寧人負我、我不負人的型別,表現為傻乎乎的,其實大夥心裡都把我當異類弱智,嘲笑耍弄我,幾乎難以生存。我明白,可改不了。

  • 4 # 嘮悟聊齋

    謝謝邀約答問。就這個話題。我的個人感觸是:所謂審判,它首先是一種司法行為,該行為的靈魂,就是公正。而司法是以權威為前提的。前述意味著,如果司法審判沒有了公正作為靈魂,而是隻彰顯著”權威”。所謂的以審判作為表現形式的司法公正也就會喪失公信力。而後者便會是審判行為的”被審判”。個人感觸。坦誠表達。再次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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